消防百科 消防電梯的設計要求
一、消防電梯的設置範圍
1.設置範圍
高層建築設計中,應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、高度、建築面積、使用性質等情況設置消防電梯。
通常建築高度超過32米且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和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庫房,每個防火分區内應設1台消防電梯;高度超過24米的一類建築、10層及10層以上的塔式住宅建築、12層及12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建築以及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等均應設置消防電梯。
2.設置數量
消防電梯的數量主要根據樓層建築面積來确定。我國規定,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1台消防電梯、每層建築面積不大于1500平方米設1台,大于1500平方米而不大于4500平方米設2台,大于4500平方米設3台。
3.設置位置
消防電梯宜分别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内,便于任何一個分區發生火災都能迅速展開撲救,其平面位置須與外界聯系方便,在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,或由長30米以内的安全通道抵達室外。
在設計時,最好把消防電梯和疏散樓梯結合布置,使避難逃生者向滅火救援者靠攏,形成一個可靠的安全區域,兩梯間還要采取分隔措施,以免相互間妨礙形成不利。
另外,防火分區内每個房間到達消防電梯的安全距離不宜超過30米,以保證消防人員搶救時的安全。
二、消防電梯電氣系統的防火設計要求
1.消防電源
消防電梯應有兩路電源。除日常線路所提供的電源外,供給消防電梯的專用應急電源應采用專用供電回路,并設有明顯标志,使之不受火災斷電影響,其線路敷設應當符合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規定。
2.專用按鈕
消防電梯應在首層設有供消防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,這種裝置是消防電梯特有的萬能按鈕,設置在消防電梯門旁的開鎖裝置内。消防人員一按此鈕,消防電梯能迫降至底層或任一指定的樓層,同時,工作電梯停用落到底層,消防電源開始工作,排煙風機開啟。
3.功能轉換
平時,消防電梯可作為工作電梯使用,火災時轉為消防電梯。其控制系統中應設置轉換裝置,以便火災時能迅速改變使用條件,适應消防電梯的特殊要求。
4.應急照明
消防電梯及其前室内應設置應急照明,以保證消防人員能夠正常工作。
5.專用電話和操縱按鈕
消防電梯轎廂内應設有專用電話和操縱按鈕,以便消防隊員在滅火救援中保持與外界的聯系,也可以與消防控制中心直接聯絡。操縱按鈕是消防隊員自己操縱電梯的裝置。
6.行駛速度
我國規定消防電梯的速度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秒來計算确定,例如,高度在60米左右的建築,宜選用速度為每秒1米的消防電梯;高度在90米左右的建築,宜選用速度為每秒1.5米的消防電梯。
7.井底排水設施